TA台灣建築雜誌 Vol.138


TA台灣建築雜誌 2007年3月 Vol.138
2437 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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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第一屆 『台灣住宅建築獎』初選入圍名單

 

作品檔案607」中壢莊園/李靜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僕人建築空間設計研究所 

作品檔案608」花巷草弄之永華11街/許錦榮建築師事務所

作品檔案609」台中市仁美國民小學第一至三期校舍新建工程/豐國建築師事務所

作品檔案610」台灣銀行資訊大樓/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

作品檔案611」華山文化園區二期與三期工程/台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皓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專欄」監造是一門藝術-給修業中的建築同好/林義傑

專欄」弱建築/王俊雄

專欄」從「台灣建築意象」票選活動看台灣代言建築的自明性/傅朝卿

專欄」建築文化以及技術的文化/褚瑞基

專欄」第9章  薄殼是唯一的空間的圍繞/渡邊邦夫

 

評論」 亞洲發現亞洲(Asia Discovers Asia)-2006亞洲建築論譠記實(新加坡)/廖偉立

 

特別策劃」住宅是「家」還是商品
[座談會] 泛談台灣住宅市場現況與問題/黃長美×李天鐸×胡炯輝×孫德鴻×陳聰亨

預售制度的過去、現在及未來/陳聰亨

市場、使用與集合住宅設計/黃瑞茂

台灣住宅市場價值觀的轉變與家的核心價值之消散/褚瑞基

家-住宅的道德觀/施工忠昊

消費的建築商品/王家宏

Temperary/Comtemperary/Architecture 定裝照─漫談接待中心的建築實驗/郭旭原

住宅夢之初(案例介紹)/原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社長的話

 

 

 

 


 

社長的話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貴—住宅是家還是商品?


有人稱:房產商每賣出一套房子,就等於消滅一個現在或將來的百萬富翁。住宅承載一個人的一生,然而房價過高也成為人的一個沉重負擔,房子成為家庭支出中最大也是最難承受的花費。台灣的房屋自有率約80%至84%,遠超過歐美的六成,屬於世界上很高的比率,這是農業社會傳統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使然,加上租屋市場不健全,因此人們寧願背房貸以求居住生活穩定。

1970年代以來,對於高房價之因應,台灣房屋市場發展出一種特有的購屋方式-預售制度,房地產開發商以低成本使用銀行資金,無息佔用購房者的預繳款,而且也不需承擔房屋的存貨成本,一個預售案只要賣到四成,建商就穩賺不賠,因而土地及房屋商品的炒作成為台灣長時間最有利可圖的經濟活動之一。這種預售制度一直存在到現在,本來有其優點,可以造成購房者與開發商雙贏的局面,但台灣建設公司設立的條件資本額不似外國嚴謹,公司健全與否沒有評估制度,更缺乏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信用體系及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因為制度的缺陷,房地產開發商能把其經營過程中的所有風險轉移到他人身上,並掠奪社會財富,建設公司開開倒倒、一屋兩賣、一屋多押或是賺一票落跑,甚或惡性倒閉,致使糾紛迭起,購房人或者買到的房子與想像中天差地別,或者受騙上當,甚至畢生積蓄付諸流水;可說房屋預售制度是住宅商品化最極至的表現,一方面推動了國內房地產市場的繁榮,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消費者權益,妨礙國內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經過十多年房地產不景氣,已經淘汰許多體質不佳的建設公司,雖然如此,預售制度中仍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和脆弱性,為避免重蹈以前房產繁榮泡沫化時期之覆轍,政府應當建立完備的風險分擔機制,合理分散或降低購屋各個環節的風險,包括嚴格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房地產市場訊息披露機制、多種合同選擇、住房預售款專項管理制度,建立市場懲罰、投訴、仲裁、監管機制,及保護購房者利益之救助、補償,把預售制度中各種風險按照風險與收益的對等原則,合理地分散到包括開發商、房地產投資者、建築商、銀行及購房者,才能合理引導預售價格,形成健全的房地產市場。

住宅是商品,具有商品的實用、投資、投機的一切屬性,房屋興建的投資者-建設公司以賺最大的利益為目的,代銷公司只要會賺錢就是專家,所謂的房地產專業就是銷售率多少、經濟坪數如何、坪效好不好、或者鑽研建築法規及都市計劃中的漏洞,對於良好的建築規劃與設計、如何改善住宅品質,以及台灣房地產市場與政社經環境的鍵結等都付之闕如⋯。

住宅建築的建設本來是人類應有的本能,但是在現代化的發展趨勢之下,龐大而專門化的住宅生產體系已取代了這種本能,剝奪了人類建設自己家園的權力,為此居住者獲得的僅僅是一個商品,並非一個自己的“家”。住宅又是消費性商品中最具有後驗性的典型,無論是住宅的品質或功能,都必須待入住使用後,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和評價,但是,以預售方式為主的住宅銷售方式,完全排除了消費者直接鑒別住宅品質的過程。

經濟競爭必須公平、公正、公開,否則,經濟發展的無序和混亂將破壞社會的和諧,現在的社會經濟倫理不彰、經濟秩序混亂、企業道德敗壞,種種問題就像一顆顆未爆彈般使得人心不安,政府實在有責任對此做出適當防範與措施;以房地產而言,應通過如前所述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形成一個完整嚴格監管的鏈條,確保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居住權”這項基本人權成為人生命中“可以承受之貴”。


 

 

 

2437 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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